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108号)以及上级清理规范工资津补贴等文件精神,现将工作人员2022年正常增加一个薪级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工作人员。
二、执行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根据上级规定,工作人员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统一按2022年1月份应发标准进行锁定,今后不再与基本工资挂钩调整(包括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工资政策、个人职务职级调整后基本工资变动等),待上级明确政策后另行规范。
(二)按照上级要求,工作人员2022年1月份锁定后应发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本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2022年1月份,学校聘任岗位所对应的岗位工资及增加薪级工资后标准(2018年10月份国家基本工资标准)确定。
(三)执行初期工资工作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
(四)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岗位发生变动、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且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人员,已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本次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五)本次工作人员增加薪级工资于2022年3月份发放,补发工作人员2022年1~2月差额部分以及2022年1~2月份退休人员在岗期间薪级工资差额一并转入个人工资卡。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2年3月9日